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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42期——党员领导干部醉酒驾驶问题、酒后驾驶问题
发布人:程郡  发布时间:2020-06-12   浏览次数:3534

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防办原领导干部夏醉酒驾驶问题

(一)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30日22时,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6日,香坊区法院判处夏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夏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二、省农垦总局副调研员赵某酒后驾驶问题

(一)典型案例

2018年2月11日21时,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珠江路与红旗大街路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