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按时、如实、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是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个人“小事”的一时隐瞒,可能给日后的“大祸”埋下风险隐患。必须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严守纪律规矩,让全面从严治党的“篱笆”扎得更紧。
一、典型案例
1.上海市嘉定区某单位干部王某13次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因私出国(境)事项问题。2015年至2019年,王某因个人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由单位统一保管,为绕开组织程序,假借遗失重新办理相关证件。期间,王某多次编造国内旅行目的地申请公休假,前往俄罗斯、泰国、日本等国游玩,且未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报告有关。2023年11月,王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2.湖北省宜城市某单位干部雷某瞒报家人名下房产问题。2017年,雷某在武汉市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86平方米的房产,总价748万余元,登记在其女儿名下。雷某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如实填报该房产情况。2019年,党组织同雷某进行谈话时,其仍未如实说明并隐瞒了该房产情况。2021年,雷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浙江省杭州市某单位原党委委员柯某瞒报其以妻子名义违规入股某公司并兼职取酬问题。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柯某以妻子名义入股杭州某公司并在该公司兼职领取薪酬共计27.26万元,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此外,柯某还存在贪污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2018年11月,柯某被开除党籍。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