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政绩观出现偏差,往往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的结果,伴随着权力滥用、责任缺失,不仅污染政治生态,也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埋下风险隐患。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事关学校全体干部队伍能力作风能否同“前列”目标相适应,事关各项改革发展成果能否惠及师生群众,事关开创世界一流大学前列之路能否实现跃升,事关能否为服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再立新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要以案为鉴,学习领会正确政绩观的内涵,把握正确政绩观的标准,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正确政绩观贯穿管党治党、办学治校、育人育才全过程各方面,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典型案例
1.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弄虚作假问题。2020年6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初始调查复核成果督察发现,某县在三调工作中通过组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主导弄虚作假,造成耕地和建设用地种类调查不实等问题。因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弄虚作假,对三调工作整体情况不重视、不了解,该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某某受到诫勉处理并被免职。
2.不顾地方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问题。2020年5月,李某某担任某县县委书记期间,为追求个人政绩,罔顾该县曾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深度贫困县的客观事实,在刚完成脱贫摘帽、财政吃紧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城区新建公共卫生间项目的设计方案,扩大修建面积,进行豪华装修,造价较预算翻倍,严重超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3.某高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李某某政绩观错位、急功近利问题。2016年李某某被任命为某高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其为追求短期政绩,不顾学校发展实际,在不具备开展某领域研究能力的情况下,盲目决策购买价值数百万元的电子显微镜等设备,导致设备长期闲置,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在学校新建综合实验楼时,未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直接通知设计方修改图纸,给学校增加1000余万元建设成本。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4.某学院花费财政资金制作非必要电子演示文稿,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不到位问题。某学院为迎接5A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检查,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设计制作电子演示汇报文稿,以及汇报册、自评报告等台账资料。上述电子演示文稿仅为迎检制作,适用场景单一、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与“过紧日子”要求不符。相关问题被该市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通报。
5.某县委原书记张某某乱作为、假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2017年至2023年,张某某在乡村振兴迎检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面子工程”,花费大量财政资金在农业园区大门等位置安装大型电子显示屏、建设参观通道,多次临时聚集养殖户以制造市场繁荣、交易活跃的假象;在项目推进中重规模、轻效益,重立项、轻管理,导致大量资产长期闲置,浪费巨额财政资金。张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6.某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薛某某等人不作为、慢作为、抓落实不力问题。2020年至2021年,薛某某等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未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拨付的部分玉米、大豆等补贴资金,致使巨额补贴资金闲置超1年,其中部分资金闲置超2年,严重影响中央补贴资金使用质效。薛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二、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文字|周兆峰
审核|李彦平 张思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