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刘某某,男,中共党员,F省Y市林业局城区林业站站长。2016年4月,Y市防火办通知各林业站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巡查工作,刘某某主动放弃休假,选择坚守岗位。
值班期间,刘某某驾驶站内公务车辆至辖区内进行森林安全巡逻检查。到了晚上,刘某某自认为公务在身,可以借此驾车拜访领导。4月2日、3日晚上,刘某某驾驶林业站公务用车前往街道、国有林场领导处拜访,之后将车违规开回自家小区停放过夜。
之后,Y市在纠正“四风”督查中,发现了刘某某违规公车私用问题。经查,2016年清明节期间,刘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连续两天私自驾驶单位公务车辆访友,案发后如实坦白、配合组织调查工作,市林业局党委给予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缴公车私用费用。
Y市林业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因履责不到位,受到提醒谈话处理。3月27日,Y市纪委对刘某某公车私用及其主管部门履责不到位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曝光,教育党员干部引以为戒。
二、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一)项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