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16年1月30日,某县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某某在填报时,对其妻叶某名下的一套12平方米商铺未予填报。2016年5月15日,市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对刘某某进行函询,要求其对瞒报房产等问题进行说明。刘某某在对市纪委的回复中,否认瞒报事实,依然没有向组织如实说明该商铺的有关情况。2016年6月,刘某某之妻名下置有商铺一事被查实。
二、处理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即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第十六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先在填报个人事项时对其妻名下的房产予以瞒报,后在市纪委对其进行函询时继续隐瞒实情、不如实说明问题,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和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案例点评
不珍惜组织给的机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组织,刘某某在不忠诚不老实的路上越滑越远,因小失大,受到严肃处理完全是其咎由自取。
我们常说要对党忠诚,对组织服从,但是个别党员干部在具体事上却总是犯糊涂,心存侥幸,总想着藏着掖着,用一个错误掩饰另一个错误,就是不向组织坦白,归根结底就是对组织不信任,对组织缺乏敬畏,没有跟组织站在一条线上。
身为党员干部,就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始终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一员。出了问题第一时间向组织说明情况,将小毛病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摘自: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