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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第7期——当“二传手”违规送礼,党内警告!
发布人:程郡  发布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1730

一、典型案例

2014年年底,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原城管科科长沈某某遇到承包半山街道街巷保洁工作的熊某某,熊某某托他把装有一万元的信封转交给拱墅区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原负责人郑某某(已立案,另案处理)。沈某某由于平时和熊某某业务往来较多,碍于情面就应下这件事。随后,利用到区城管局开会的契机,找机会把信封交给了郑某某。同样的事情,2016年初,沈某某受熊某某之托又办了一次。

原来熊某某为了让自己在承包街道保洁工程能够顺利续约,想到要给负责日常考核检查的郑某某送钱,增加街道的考核分数,以确保街道保洁工作能够连续两年进入全区前三,这样就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续做两年,从中获利。但熊某某并不熟悉郑某某,就想到了通过沈某某作为中间人,来进行利益输送。

在问询中,沈某某交代,他与熊某某都是半山街道石塘村人,认识有20多年,平时乡里乡亲的,碍于情面,认为自己既不是熊某某的亲戚,也没有在熊某某的公司占有股份,更不是被送礼方,就放松了思想警戒,觉得只是帮人转交一下,问题不会那么严重,却没有想到已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送人民币现金,其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

二、处理意见

2017327日,沈某某因违反廉洁纪律,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之规定,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

三、案例点评

沈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本案中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却利用职务之便“帮”他人谋求好处、利益,同样违反了党纪党规。反腐高压态势下,不敢腐、不能腐的纪律底线已牢固树立,对各种人情忙、人情托也要主动出击,坚决制止,要让国家公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牢记“这样的礼收不得”的警戒,更要守住“这样的忙帮不得”的底线。

 

(摘编自: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