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董某某,某市区委常委。2016年1月,董某某在未向区委报告其个人去向的情况下,携带妻女赴外省游玩。期间,区里因突发事件召集相关负责人研究对策,董某某因在外地无法按时赶到,该违纪问题暴露。
二、处理意见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3月,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董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案例点评
组织严密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的纪律。然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随心所欲、任性而为,认为“又不是啥大事,没必要向组织请示报告”。
本案中,作为区委重要领导,董某某无视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遇紧急工作却无法及时到场,耽误工作,最终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能否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能否守纪律讲规矩以及组织观念强不强、组织纪律严不严的一块试金石。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绝不能我行我素、任性而为。
(摘编自: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