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聚焦
以案说纪
当前位置:首页  廉政聚焦  以案说纪
【每周一案】第25期——安徽理工大学化工学院教师胡某某公款私存等问题
发布人:程郡  发布时间:2018-10-17   浏览次数:1584

一、典型案例

20114月至20139月,胡某某作为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安徽理工大学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某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二、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摘编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