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聚焦
以案说纪
当前位置:首页  廉政聚焦  以案说纪
【每周一案】第34期——湖南某大学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教师刘某某违规报销费用和套取项目经费案
发布人:程郡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次数:3092

一、典型案例

20133月至20163月期间,湖南某大学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教师刘某某从横向课题经费中违规报销非项目成员差旅费、个人及家庭消费7535元,虚构经济业务套取项目经费52913.91元(个人实得47620元)。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降低岗位等级(从中二级降到中三级)处分。

二、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摘编自:《关于湖南省教育系统20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