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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第45期——公车姓“公” 切莫私用
发布人:程郡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1413

公务用车是国家机关移动的门牌,开到哪里代表的都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看似小事,实则事关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各部门要规范对公车使用的管理,严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车轮上的腐败”,切莫在“车轮上”栽跟头。

一、典型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档案馆四级调研员齐俊杰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9年3月,市档案馆决定暂时安排一辆驻村帮扶用车,用于接送扶贫工作组人员及处理日常事务。2019年5月1至3日,扶贫工作组组长齐俊杰多次违规将该车用于走亲访友、参加同学聚会等非公务活动。齐俊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相关费用。

甘肃省定西市水文局局长邓居礼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至2019年,邓居礼利用赴靖远县等地基层水文站检查工作时机,3次驾驶公务车辆前往会宁探亲;2019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先后7次驾驶公务车辆办理个人事务。邓居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