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严肃处理“小金库”违纪违法问题。
一、典型案例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虚列开支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海西州德令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采购宣传品、支付防控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资金3.11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单位活动聚餐等。2020年12月,该中心原主任孙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看守所原所长王泽、魏仁喜用“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补贴问题。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王泽在担任威信县看守所所长期间,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53.06万元,个人领取2.09万元,违规办理加油卡供自己消费1.78万元;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魏仁喜担任威信县看守所所长期间,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绩效考核奖共计99.13万元,个人领取2.9万元。2020年7月,王泽、魏仁喜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湖南省张家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违规设立“小金库”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张家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将与某公司合作加工耳机所获149.96万元收益放入单位“小金库”,用于违规给该所民警、辅警发放补贴,其中时任所长龚道炎和教导员张宏明分别领取9.7万元、8.2万元。2021年5月,龚道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宏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二、党纪法规
一是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归结。2009年中央纪委发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的是2003年《条例》,该《解释》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相关违纪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定性归结:
(一)设立“小金库”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依照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归属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2003年《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依照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归属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三)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2003年《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归属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二是2015年、2018年《条例》对“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归结。2015年、2018年《条例》严格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并设定了纪法衔接条款。在处理“小金库”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准确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一)私设“小金库”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私设“小金库”已经涉嫌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应当按照2015年、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有关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二)私设“小金库”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如果私设“小金库”,且有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2015年、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私设“小金库”涉嫌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应当在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或在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违法行为之中对其进行评价,统一表述为: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