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经是深入人心的观念了
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
一时的侥幸
会让不少人付出惨痛的代价
生命无价远离酒驾
酒驾醉驾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纪法尊严的践踏。近年来,经过社会各级部门三令五申、严肃整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共识,但仍有个别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付出惨痛代价。
一、“酒驾”“醉驾”相关概念
1.“酒驾”的概念
“酒驾”即酒后驾驶,是指在饮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酒后驾车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实验表明,正常个体一般情况下,4度的啤酒230mL(半瓶)、40度的白酒23mL(一口)、10度的红酒91mL(一杯)就能达到酒驾的程度。研究发现,当驾驶员饮酒后,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醉驾”的概念
“醉驾”即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达到了醉驾标准。
实验表明,正常个体一般情况下,4度啤酒920mL(1瓶半)、40度白酒92mL(约2两)、10度红酒364mL(半瓶多)就能达到醉驾。人在呈微醉状态下开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二、“酒驾”“醉驾”常见误区
误区1: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酒驾认定标准和酒量的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是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酒驾的认定标准。
误区2:药酒、甜酒不是酒
药酒、甜酒等,不管是什么酒,只要饮用后驾车,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均属于酒驾行为。
误区3:酒后休息一会儿就能开车
有人认为,饮酒后只需要休息一会儿即可开车。事实上,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休息一会儿后血液中仍含有大量酒精,仍可能构成酒驾、醉驾,危及交通安全。
误区4:隔餐、隔夜酒不属酒驾
很多车主被定为“酒驾”的原因是晚上饮酒,第二天早上开车,仍测出酒精含量超标,因而被判定为酒驾。
误区5: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机动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人即处于驾驶行为中。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慢,驾驶人的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易发生事故。
误区6: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误区7: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明知驾驶人酒驾依然搭车,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误区8:多喝水能稀释酒精
有些酒驾司机通过喝水、抽烟,想让口腔里的酒精含量降下来,其实酒精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肺部气体的酒精含量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能冲淡。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短时间多喝水并不能降低酒精含量。
误区9:不在公路上行驶不算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公路以外的地点酒后驾车,经检测后如达到酒驾或醉驾的标准,也将按相关法律条例处理。
误区10:服用醒酒药后即可开车
一些醒酒药号称可以短时间内有效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但事实上,醒酒药并不能起到快速降低体内酒精含量的效果,只能缓解酒后症状。
三、“酒驾”“醉驾”的危害
1.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
2.判断能力降低
酒后的人对光、声反应的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态不稳易冒险
喝酒的人,大都觉得少喝点,或者自我感觉“良好”就没事,其实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
5.易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四、“酒驾”“醉驾”可能引发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形,其中的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醉驾”类危险驾驶罪,也是现实生活中最易触犯的条款。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对党员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酒驾醉驾行为的处理。
1.党员公职人员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警示案例
案例1:某直属高校原团委书记李某醉驾问题。
李某,中共党员,2018年5月任团委书记,2018年12月20日0时许,李某饮酒后驾车与路边停放车辆发生事故,随后在车内睡着,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12月,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学校免去其团委书记职务。
2020年4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依据202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李某应当受到开除处分。)
案例2:某直属高校工作人员李某强酒驾问题
李某强,某直属高校工作人员。2023年11月14日22时许,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兴中路潞州中学对面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肇事者李某强乘坐其妻杨某梅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杨某梅未能停入车位,李某强随即驾驶车辆,在倒车时与正常骑行自行车的陈某某(潞州中学学生)发生碰撞,陈某某后经长治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李某强进行血液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63.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李某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七、远离酒驾,从“心”做起
我们来算一算酒驾、醉驾可能要付出的那些恐怖成本,算好“六笔账”。
算好法律账,小心身陷囹圄;
算好经济账,小心倾家荡产;
算好政治账,小心自毁前程;
算好家庭账,小心累及妻儿;
算好健康账,小心身心俱疲;
算好名誉账,小心害人害己!
“酒驾猛于虎”、“驾前贪杯,驾后伤悲”、“酒后踩油门,出事入牢门”……广大教职工要牢记事故从“杯”中来,时刻绷紧纪律弦,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摒弃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制度建立在高度自觉的道德意识基础上,杜绝违规喝酒、酒驾醉驾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其他网页)
责任编辑:张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