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中对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专章作出明确规定,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公务差旅,顾名思义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差旅,而非与公务无关的事项。从近年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隐形变异公款旅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巧立培训考察名目“借壳游”、擅自变更路线行程“顺带游”、捎带亲属朋友一起“搭车游”、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参观游览“公权游”等等。以公务之名行旅游之实,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严重损害公务的严肃性和廉洁性,是党纪明令禁止的行为,广大党员干部要从相关通报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严守纪法红线。
一、典型案例
1.某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张某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其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最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责令退赔。
2.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某系组织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3年7月,该系组织教师及家属共44人赴英国旅游,公款支付21名教师和2名教师家属的旅游费用共计424004.25元,同时,给没有参加旅游的8名教师每人补助2000元。之后,为规避财务监管和纪律审查,该系副系主任李某签字审批了相关虚假旅游及会务合同用于报销。李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系主任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3.某大学后勤保障部副部长赵某以考察交流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1月,赵某在赴海南大学考察交流结束后,在工作日组织其他2名干部一起赴三亚等地旅游,并以考察名义报销与考察无关的土特产及住宿费用。赵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违规报销的费用。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