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61期——学习教育专题之四:亮剑违规吃喝顽疾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次数:10

今年5月以来,中央层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专班、中央纪委办公厅先后公布了4起违规聚餐饮酒致人死亡、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上述问题发生在学习教育开展之际,是典型的目无法纪、顶风违纪行为,性质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为惨痛。

一顿饭、一瓶酒,看似稀松平常,实则是违纪违法行为的“导火索”、腐败问题的“引爆器”。比如,借违规聚餐之机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可能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在酒局饭局上“请托办事、输送利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可能违反廉洁纪律;在觥筹交错间干预插手公务活动,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可能违反工作纪律;在饭桌上吃山珍海味、喝高档酒、年份酒,沾染奢靡享乐风气,大搞“舌尖上的浪费”,可能违反生活纪律等等。

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清醒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性质、表现及危害,自觉同“小事小节论”“影响发展论”“高校特殊论”“专家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作斗争,组织或参加各类宴请、聚餐前,应明确知晓“与谁吃、在哪吃、谁出钱”,对可能违规违纪的一概回绝;各级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抵制违规吃喝歪风,推动纠“四风”、树新风持续向基层延伸。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坚持严字当头,对顶风违纪的人和事严查快处、公开通报,坚决亮剑违规吃喝顽疾。

一、典型案例

1.四川某大学某处处长赵某违规接受下属单位公款安排的宴请问题。2020年春节前,赵某接受该校某校区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中心邀请,参加该中心以团年名义违规组织的聚餐、饮酒,费用由该中心以虚报低耗品品名和数量方式套取公款支付。赵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北京某学院团委干部刘某弄虚作假、虚构用餐名目,以虚增用餐人数方式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某多次以虚增用餐人数方式超标准报销误餐费用。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刘某多次组织聚餐饮酒,并以“篮球赛”等活动名目在校内报销餐费。上述刘某违规公款报销餐费累计2.1万余元。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上海某大学后勤保障部某中心原主管李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20年至2023年,李某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

4.某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肖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5年至2022年,肖某先后收受7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138瓶高档白酒等礼品及1万余元礼金,其中多发生在中秋等节日期间。2016年以来,肖某违反有关规定,安排下属花费6万余元购买65箱白酒,用于日常公务接待,并通过虚报耗材、虚构公函等方式违规报销。2015年以来,肖某多次接受3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期间饮用高档白酒。肖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北京市纪委监委网站、上海市纪委监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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