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67期 —— 严防毕业季“四风”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01 浏览次数:10

2026毕业季临近这一时段也是高校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节点有的借师生情谊,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包括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递等方式变相收受礼品礼金;有的借“升学宴”“谢师宴”之名违规接受宴请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绷紧纪律之弦,严守廉洁底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笃信、务实、担当、自律”的能力作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生态

一、典型案例

1.某高校某学院工作人员刘某在论文送审等工作中向学生索要财物问题2023年,刘某在办理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等工作中,向学生索要钱款9100元,收取学生论文打印费及聚餐费用1450元,上述金额共计10750元。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某高校教师李某某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红包等问题。20226月至202411月,李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多次收受学生家长以资助乘车费、手机流量及话费、节日祝福等名义发送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或电话充值共计18600元。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某高校某学院党委委员、教师张某某套取科研经费用于课题组聚餐问题。20241月,某某从自己负责的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生每人多发500元补助,并要求学生将多发4500“交回”,用于支付课题组聚餐费用。张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

二、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文字 | 周兆峰

审核 | 李彦平 张思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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